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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admin 2014-11-03 10:01:5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学校 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 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 学制 按国家规定本科各专业学制标准一般为四年,专升本学制一般为两年,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实行学分制后,本科学制为弹性学制。有能力提前完成学业者,最多可提前 一年毕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就读的学生、符合休学创业标准的学生,最长学习年 限为八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期 不计入修业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者,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外延长两年。

第四条 学期

实行学年学期制,一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 19 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长春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查验报到学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材料,并与录取照片及本人逐一核对,准考证件有遗失者,要及时登记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对不能明确认定者,应暂缓办理报到手续,待查实核 正后办理。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或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具体办法详见《长春工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如网上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及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每学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期间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 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核实后,予以注册。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习资格。对于未注册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承认学分,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定点定时的)、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 练、形势政策教育等,实行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学生活动,如公益劳动、形势政 策教育课、社会实践等,按实际学时计算;早操、早自习按每次 1 学时计算,晚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持校医院出具的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两周(含两周)以上或离校病休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本人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三日以上,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五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学术报告和查阅资料等均需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考勤工作。各学院应及时统计汇总本学院学生出勤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者,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期内学生病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十天、事假累计一般不能超过二十五天,超过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评定工作办法》要求进行。学生 思想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相关学籍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以自订学习计划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业预警、学业留级、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业预警

一学期内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数达 12 学分者。

 第二十四条 学业留级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数大于或等于 18 学分。

(二)补考后,累计历年尚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 28 学分(按学年统 计)。

第二十五条 免修、缓考、补考及重修

() 学生因病不能进行体育活动,可向体育教研部提出体育免修申请或体能测试免 测申请,报送学院、体育教研部及教务处审批。申请免修的体育课程成绩呈现免修标 识。

()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正考,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生所在学院提 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补考,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申请缓考者不保留平时成绩(特 殊情况需另提交情况说明)。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仍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只能 参加重修(考查课程、重修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  学生正考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根据学校每学期的重修课程安排参加重修(正考成绩 0 分、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舞弊等不能参加补考)。

()  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课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  补考、重修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成绩单上将予以标注。

()  学生理论必修考试课程经考核后成绩及格(低于 78 分)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   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  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含 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 50 天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 25 天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无法在校进行正常学习生活者;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四年,但累计不得超 过四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算。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因其他原因休学 者,参照上述审批手续处理。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 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校医院诊断书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三)休学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

1.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2.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3.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 1-2 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或相关有效证明;

(五)其他情况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逾期不办,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复学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编入相应学院、专业和年级学习。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认病愈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应继续 休学或申请退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未满未被批准复学的,不得擅自回校。

第九章 退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累计 3 次留级者;

(七)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 ,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最后报学校批准,办理退学 手续。退学学生不能恢复学籍。

第三十七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校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 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学生,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将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将处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或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获得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时,应还清贷款本金或与经办银行 签订还款协议。学费、住宿费退还事宜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 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 5%,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第 4 学期末, 可以向本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经充分论证后、审核后向教务处、学生处提交可 行性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学生可在专任班导师的指导下,提前跨年级修读 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生本人 提出申请毕业,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提 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照教育教学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的学 生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课程重修获得缺少学分的课程,修满教育教学规定的学分, 符合毕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正式学籍不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正式学籍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如实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 由公安机关、医院等有法定效力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考生档案等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后更改。学校将学生变更身份信息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 理。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 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 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符合《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一条 在籍学生的奖惩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p#副标题#e#